陈松长等:《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33—67页。
⑤代表性成果,参见乔丛启:《北洋政府大理院及其判例》,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15)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成文法中对权利滥用进行限制,其第226条规定:如权利的行使专以加损害于他人为目的,则不得行使权利。
例如父母滥用亲权时,则成为权利全部或一部停止之原因。经由《大清民律草案》在规范层面的吸纳以及中日学者在法理上的推介和诠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逐渐传入近代中国。本案中,法院也是在案件事实满足有多种相当的权利行使方式前提条件下,对这些方式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进行判断,从而限制原告选择对他人和社会损害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在条文中并未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直接抛弃了对主观恶意的要求,使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更为放宽。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32)参见《庆元条法事类》,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84页。梁慧星认为: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作为外来概念的中华法系传入近代中国之后,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经历了长期的建构与重构,其内涵经过了从单一到多元、从回溯到实践、从描述到指向的扩容与迭代,开始呈现新面貌。
(二)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法治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的重要发明。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并不是单纯外在驱动的结果,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源。
在特定历史阶段,西方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提供了一些有益要素,但这些要素会根据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融入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基础和文化根基,最终形成推动中国法治实践的巨大力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价值尤为凸显。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并不限于其法律体系曾经产生辐射东亚、影响世界的历史价值,当然,这也极为重要。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上大步前行的新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在新时代理解中华法系,应当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并从中看到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唐律疏议》不仅在概念、原理及思想、精神等方面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之最高成就,立足于现代法学观念审视,其亦极富先进性。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题。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
唐代律令体系对朝鲜、日本、琉球和安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与法治发展所产生的直接示范作用与影响持续了千余年,中国法系在此基础之上得以形成与传播。中华法治文明的复兴,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
中华法系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许多影响至今的思想与理念。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探索,历经挫折与艰辛,终于找准了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并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新道路。
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根本政治实质。中华法系本身并没有解体,也没有终止,而是艰难地存续并继续探索。同时,复兴中华法治文明也需要广泛吸收与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走一条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
我们将坚定不移沿着这条光明大道走下去,既发展自身又造福世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民族复兴立根铸魂。
三、中华法系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是中华民族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没有模仿对象,也没有既定模式,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新征程,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新成果,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例如,《明史·刑法志》载: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既然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我们便不仅应从中华法系曾经创造的瞩目成就来理解其独树一帜,还应将认识扩展至过去的历史传统、当下的法治实践、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扩展至中华法系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联系。
【作者简介】 刘晓林,1981年12月生,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2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21ZD197)首席专家、吉林省首批长白山人才工程青年拔尖人才,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励资助(2018),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领军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只有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从中发现法治发展的方向,才能真正超越立法、审判等技术层面,从国家治理与文明秩序建构的角度深刻理解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历代杰出法典都是吸收前代立法成就、总结前代司法经验的产物,但基于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格局和运作模式,统治者与政治家的主导往往具有非常直接的决定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由此可见,中华法系的内涵不断丰富,但国内学者对其的认识侧重于术语所表达的静态法律体系。汉承秦制,又在沿袭秦律的基础之上有所创新与发展。
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从历代《刑法志》中,都能看到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轨迹大致相似的记述。
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引用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经典论述(国无常强,无常弱。但中华法系已进入新阶段,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探索的新阶段。
中华法系不仅仅是历史传统,对于中华法系的深入挖掘也不是为了复古。变乃变革,是中华法系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及观念、文化的代际更替、新陈代谢与发展演进。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于中华法系的认识经历了不同阶段,最初认为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博古通今、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说: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常与变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中国性。
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根据与深层原因,中华法系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不断聚集进一步变化的动力。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沿着新道路坚定前行,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必将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法律体系与法系互为表里,法系是综括、多元的概念,法律体系将其内涵通过规范、法典等形式表现于外。